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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务提供者如何设立合作电信公司?
6/13/2005  15:6:34    北京市投促局
一、设立条件
(一)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二)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审批机关
市通信管理局、国家信息产业部、市商务局、国家商务部。

三、审批程序
(一)  设立经营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资电信企业,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的合资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3.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二)  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对规定的有关文件在9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三)  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  其中主要包括:
1.  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2.  投资者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3.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4.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  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经营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向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3.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市通信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五)  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级商务部门(市商务局)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1.  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2.  投资者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3.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4.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合资电信企业的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凭《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