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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增值电信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6/13/2005  15:4:45    北京市投促局
一、企业立项 
(一)  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资企业,应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信息产业部对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申请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资企业,应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查同意后,转报信息产业部。
(三)  信息产业部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一)  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  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由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  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合资经营许可证
企业中的内地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内地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法规、规章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