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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境外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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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2005 11:14:41 北京市投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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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机构,资信良好,近3年未受处罚; 二、其所在国家监管机构与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五、中外合资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六、一家机构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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