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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外资银行分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北京银监局提交哪些资料?
6/13/2005  10:11:24    北京市投促局
(一)  正式申请表;
(二)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的名单及简历;
(三)  对拟任该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
(四)  外国银行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五)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开业前审计报告,审查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分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
(七)  拟设分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政策和操作规程;
(八)  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 
(九)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
2.  由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签字的无不良记录声明
上述第3项和第4项需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