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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外资银行分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北京银监局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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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2005 10:11:24 北京市投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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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式申请表; (二)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的名单及简历; (三) 对拟任该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 (四) 外国银行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五)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开业前审计报告,审查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分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 (七) 拟设分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政策和操作规程; (八) 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 (九)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 2. 由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签字的无不良记录声明 上述第3项和第4项需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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